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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臺中市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保字第11301374041

附件:

主旨:公告「臺中市一百一十三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實施辦法。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十六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一十一條第二項及農業部113年4月1日農護字第11300722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實施目的:為強化遊蕩犬熱區犬隻源頭管理,於遊蕩犬通報熱區內以具組織與系統化方式實施家戶訪查進而強化管理,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本市公司、商號或人民團體協助辦理相關家戶訪視及案件稽查。
三、實施方式:
   (一)申請資格:
  1. 具本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為本市登記在案之人民團體、或向內政部登記在案人民團體,且會址或辦事處位於本市轄內。
  2. 具辦理或協助辦理動物保護稽查、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之相關經驗。(應檢附相關文件。)
  3. 參與本計畫之所屬成員應完成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辦理本計畫之教育訓練。
  4. 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密錄器及能即時記錄訪查路線之GPS軌跡紀錄器(或有相同功能APP之手機)。
  5. 為本市寵物登記機構。

   (二)委託事項:

  1. 遊蕩犬熱區訪視:實地於指定區域內逐戶進行家戶飼養犬訪視,並進行家犬飼養法規宣導。
  2. 家犬飼養輔導:於上開區域內有飼養寵物之個別戶進行家犬飼養輔導,協助完成家犬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及絕育。另如有未施打晶片之犬隻得輔導施打動保處所提供之晶片並依動物保護法辦理寵物登記,必要時應針對違法事由蒐集事證及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倘未完成改善應將相關資料移送動保處。

   (三)經費支付:

  1. 遊蕩犬熱區訪視:每15戶遊蕩犬熱區訪視委辦費2,000元,每15戶遊蕩犬熱區訪視紀錄表或GPS軌跡紀錄如有內容未完成,經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處懲罰性違約金500元。
  2. 家犬飼養輔導:每一家犬飼養輔導委辦費600元;倘有未完成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或絕育者,每缺少1項處懲罰性違約金100元。
  3. 另未蒐證完成移案動保處者,每一犬隻再處懲罰性違約金100元。

   (四)有意參加者請於113年6月15日前檢具申請書及受委託單位人員名冊向動保處提出申請(附件1、附件2)。

   (五)受委託單位名單:公布於動保處網站https://www.animal.taichung.gov.tw/。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至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3)。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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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29
  • 發布日期: 2024-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保護產業管理組
  • 點閱次數: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