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藥字第112014675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範犬貓狂犬病之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三、實施對象:本市轄區滿3月齡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
四、實施方法: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本市轄區滿3月齡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鰭腳亞目除外)至注射地點或聘請執業獸醫師到府,每年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
五、注射地點: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詳見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網站/醫藥防疫/動物醫院委辦業務(請點我),請市民就近辦理。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依實際情形排訂日期、時間、地點,安排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服務,並得委託本市執業獸醫師施行。
六、收費標準:
(一)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依本市獸醫師公會所訂診療費用標準收費。
(二)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依「臺中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收費。另基於公共利益及狂犬病防疫特殊需求,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安排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服務得免收相關費用。
七、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證明牌:
(一)動物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本市委辦獸醫診療機構應發給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印有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關防『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證明書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妥善保管1年以便查核。
(二)本市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為圓型頸牌,正面印有年度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印有臺中市政府、證明牌編號與電話(04)23869420等字樣,顏色為112年紅色、113年藍色、114年黃色、115年綠色,每4年依序輪換。
(三)非領有本市或其他縣市政府公告印製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或證明書,均視同未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
八、狂犬病預防注射資料電子化登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得請配合本市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管理系統電子化獸醫診療機構,將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資料即時登錄於「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管理系統」。
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飼養犬貓如被其他動物咬傷或咬傷其他動物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規定執行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並通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
處。
十、相關規定及罰則:本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公告事項,每年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如經稽查舉發其犬貓未依規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者,應於期限內提供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逾期未提供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防疫人員或執業獸醫師施行防治措施之指示,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
鍰。
十一、原臺中市政府109年5月1日府授農動藥字第10900970021號「辦理本市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公告於112年6月1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