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格條件
|
(一)必備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具大學(含)以上學歷。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現敘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現敘委任第5職等者須已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並具調任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無限制轉調情形。 3、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所定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無現正審議中之案件、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任用後發現錄取人員於任用前有本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任用)。 4、未曾受懲戒處分。 (二)具下列能力或特質尤佳: 1、具採購證書者。 2、辦理採購業務經驗1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