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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114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實施辦法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717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保字第11402046091

附件:如公告說明

主旨: 公告「臺中市一百一十四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實施辦法。
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十六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一十一條第二項及農業部114年5月12日農護字第1140072438號函。
公告事項:
一、 實施日期:自簽約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或經費用罄為
止。
二、 實施目的:為強化遊蕩犬熱區犬隻源頭管理,於遊蕩犬通報熱區內以具組織與系統化方式實施家戶訪查進而強化管理,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本市公司、商號或人民團體協助辦理相關家戶訪視及案件稽查。
三、 實施方式:
(一) 申請資格:
1、 具本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為本市登記在案之人民團體、或向內政部登記在案人民團體,且會址或辦事處位於本市轄內。
2、 具辦理或協助辦理動物保護稽查、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之相關經驗。(應檢附相關文件。)
3、 參與本計畫之所屬成員應完成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辦理本計畫之教育訓練。
4、 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密錄器及能即時記錄訪查座標之GPS定位紀錄器(或有相同功能APP之手機)。
5、 為本市寵物登記機構。
(二) 委託事項:
   指定熱區家犬訪視輔導:於指定熱區範圍內指派需進行家戶飼養犬隻訪視輔導之案件,協助其完成家犬寵物登記及絕育(經獸醫師評估不適絕育者始得進行免絕育申報),並逐案紀錄於家戶飼養犬隻稽查輔導通知單,倘無法輔導結案應針對違法事由蒐集事證並將資料移送動保處。
(三) 經費支付:
1、 派案後輔導結案者:動保處派案之家戶每隻家犬應完成絕育及寵物登記施打始得結案,每隻家犬飼養輔導委辦費新臺幣2,000元。
2、 輔導3次以上無法結案者:應檢附每次輔導之訪視記錄,並對違法事由蒐集事證(包含飼主資料、飼養地址、犬隻照片事證及每次輔導稽查之記錄等)後將完整資料交予動保處,每隻犬移案之調查委辦費新臺幣500元。
3、 派案地址或座標查無住戶或經調查後該戶無飼養犬隻:應檢附現場情形相關佐證資料,每案調查委辦費新臺幣300元整。
(四) 有意參加者請於114年7月25日前檢具申請書及受委託單位人員名冊向動保處提出申請(附件1、附件2)。
(五) 受委託單位名單:將公布於動保處網站https://www.animal.taichung.gov.tw/ (本頁面)
(六)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至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3)。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 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產業管理組

聯絡人:黃小姐      電話:04-25588024#137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18
  • 發布日期: 2025-07-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