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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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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國內外高中(職)(含)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同等學力證明)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具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工作態度積極、細心負責,具溝通協調能力,可配合加班及業務調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 (六)因案遭通緝在案。 (七)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八)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隱瞞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或所檢附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其報名或候用資格。其如經錄取候用並已由本處僱用者,予以解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