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違反者依同法第40-2條裁處並公布該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
113年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養畜禽業者名冊
序號 |
業者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地址 |
採樣日期 |
裁罰日期 |
樣品別 |
檢出成分 |
殘留量(ppm)(殘留容許量) |
備註 |
1 |
李謙烈養豬場 |
李銘智 |
台中市大甲區文曲路516號 |
113/5/17 |
113/6/6 |
豬血清 |
斯路比林Sulpyrine (Dipyrone) |
3.04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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