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獸醫師法第十五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提升本市狂犬病高風險區及獸醫醫療資源缺乏區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率,委託本市執業獸醫師(佐)辦理狂犬病高風險區犬貓狂犬病疫苗及晶片巡迴注射業務,以確保市民與寵物生命安全。
二、實施日期: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委託事項:
(一)執業獸醫師(佐)依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每月排定時程表至指定地點辦理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晶片植入、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活動現場布置等事宜。
(二)於活動現場負責基本問診及評估動物健康狀況是否適合施打狂犬病疫苗與告知相關醫囑事項。
(三) 宣導教育飼主應每年定期為家中飼養的犬貓或其他陸生食肉目動物施打狂犬病疫苗及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等疫病防治觀念。
四、執業獸醫師(佐)出席工作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發。
五、受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名單:公布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