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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查處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業者名冊資訊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及第32-3條規定

動物用藥品之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準則。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

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違反上述規定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2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公布該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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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30
  • 發布日期: 2023-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