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業務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告「臺中市115年委託辦理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業務」實施辦法。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稽字第11403939351

附件:

主旨:公告「臺中市​一百一十五年委託辦理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業務」實施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11511日起至11512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實施目的:

結合民間動物保護能量,強化本市動物保護案件之稽查效能,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登記在案人民團體、合法設立之公司或行號協助辦理相關案件稽查。依稽查業務屬性及量能,將動物保護案件稽查分為甲類、乙類、公園及緊急案件稽查:

(一) 甲類稽查包含證據蒐集並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4小時()以上之協助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證物扣留並填寫扣留通知單。

(二) 乙類稽查包含證據蒐集、主動稽查,必要時應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未達4小時之協助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證物扣留並填寫扣留通知單。

(三) 公園稽查需於指定時段至指定公共場所蒐集證據,並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四) 緊急稽查業務需於指定時間內至案址證據蒐集或扣留,並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證物扣留並填寫扣留通知單。

三、實施方式:

(一)辦理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需為登記在案人民團體、合法設立之公司或行號(以下統稱法人團體)

2、所屬成員應完成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所辦理動物保護稽查訓練課程及通過面試,前揭訓練課程包含講習課程6小時及實務訓練10小時,接受講習課程6小時後,且通過面試者,始得參加實務訓練10小時。但曾完成訓練課程,且曾接受實務訓練者,得免參與講習課程及實務訓練。具政府動物保護稽查相關經驗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例如:動保相關工作證明等。)得免參與講習課程。

3、人民團體應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及密錄器。

4、承接緊急稽查業務法人團體,應具備暫時獨立安置動物處所,並經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同意備查通過始得承接。

(二)委託事項:

1、民眾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於案件發生地點或相關公私場所進行訪視及稽查。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違反動物保護法之例行稽查。

3、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相關工作。

4、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三)經費支付:

1、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每一稽查甲類及公園案件支付案件委辦費新臺幣2,000元,每一稽查乙類案件支付案件委辦費新臺幣650元,另支付扣留運送費,每案扣留運送費支付上限新臺幣2,000元。

2、緊急稽查業務:除支付委託費新臺幣2,000元,如現場有必要證物需扣留,另支付扣留運送費,每案扣留運送費支付上限新臺幣2,000元。

每一案件需進行檢核,如檢核內容有未完成或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記違約點數,人民團體違約點數每累積10點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另稽查時應全程配戴密錄器,影像檔案應留存3個月備查,前揭期限內未能提供者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稽查隊

聯絡人:王先生      電話:04-2558802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19
  • 發布日期: 2023-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保護稽查隊
  • 點閱次數: 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