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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業務」實施辦法。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221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稽字第1120371043

附件:

主旨:公告「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業務」實施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11311日起至11312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實施目的:結合民間動物保護能量,強化本市動物保護案件之稽查效能,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本市人民團體協助辦理相關案件稽查。依稽查業務屬性及量能,將動物保護案件稽查分為甲類、乙類及公園稽查:

(一)甲類稽查包含證據蒐集並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4小時以上之協助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二)乙類稽查包含證據蒐集及主動稽查,必要時應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小於4小時之協助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三)公園稽查需於指定時段至指定公共場所蒐集證據,並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四)緊急稽查業務包含證據蒐集或扣留、及針對違法事由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三、實施方式:

(一)辦理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本市登記在案人民團體或向內政部登記在案人民團體,且會址或分支機構(辦事處)位於本市轄內。

2、所屬成員應完成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辦理動物保護稽查訓練課程及通過面試,前揭訓練課程包含講習課程6小時及實務訓練10小時。接受講習課程6小時後,且通過面試者,始得參加實務訓練10小時。曾完成訓練課程,且曾接受派案委託具實際稽查經驗者,得免參與實務訓練10小時。

3、人民團體應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及密錄器。

(二)委託事項:

1、民眾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於案件發生地點或相關公私場所進行訪視及稽查。

2、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違反動物保護法之例行稽查。

3、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相關工作。

4、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三)經費支付:

1、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每一稽查甲類及公園案件支付案件委辦費新臺幣2,000元,每一稽查乙類案件支付案件委辦費新臺幣650元。

2、緊急稽查業務:除支付委託費新臺幣2,000元,如現場有必要證物需扣留,另支付扣留運送費,每案扣留運送費支付上限新臺幣2,000元。

3、每一案件需進行檢核,如檢核內容有未完成或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記違約點數,人民團體違約點數每累積10點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

4、稽查時應全程配戴密錄器,影像檔案應留存3個月備查,前揭期限內未能提供者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四、受委託人民團體名單:

(一)社團法人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

(二)社團法人臺中市希望愛生命關懷協會

發布單位:動物保護稽查隊

聯絡人:王先生      電話:04-2558802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8
  • 發布日期: 2023-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保護稽查隊
  • 點閱次數: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