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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人員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警察人員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104年8月20日府授農動保字第1040181187號 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任職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以下簡稱違反動保法案件),係指違反動物保護法或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之案件。
四、獎勵事蹟如下:
(一)協助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
警察人員協助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並完成相關採證程序,填具協查紀錄單(附表一)移交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
(二)主動取締違反動保法案件
警察人員於執行巡邏勤務,發現違反動保法案件,積極取締查處,並做成移送單(附表二)送交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
五、獎勵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規定,移送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以告發日起一年內累計二件者,核予記嘉獎一次;累計四件者,核予記嘉獎二次,其餘依此類推。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六次為限。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移送農業局辦理告發處分,以告發日起一年內一件者,核予記嘉獎一次;累計二件者,核予記嘉獎二次,其餘依此類推。年度敘獎每人以總獎度嘉獎六次為限。
六、符合獎勵標準者得由協助取締之警察人員填具獎勵申請表(附表三),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送農業局核可後,再由農業局移請受獎勵人員所屬機關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事宜。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6-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