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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特定寵物業期間應辦理事項為何?

1.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專任人員應在場配合。
2.以特約載明由特約人員辦理特定寵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檢視特定寵物及將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事,主動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等事項。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切結,並由其辦理前述事項者,不在此限。
3.由特約人員辦理特定寵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檢視特定寵物及將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事,主動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4.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登記機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5.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6.繁殖業應照實記錄供繁殖用特定寵物之配種、繁殖情形,並保存三年。
7.買賣業應將記載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之文件懸掛於特定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8.買賣業應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9.繁殖業及買賣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將上一季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彙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10.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11.停業、歇業或復業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12.因停業、歇業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飼養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劃書妥善處置特定寵物。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