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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停業時如何辦理?

停業在一年以下者,應自開始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屬繁殖業或買賣業者,並應檢附特定寵物之安置說明。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