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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種情形不得作為特定寵物業負責人、專任人員或特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為特定寵物業負責人、專任人員或特約人員。
1.曾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裁罰、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2.有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