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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字號罰則為何?

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