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所飼養的犬隻必須絕育?

飼主應為犬隻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5-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