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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之責任?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且飼主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09-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