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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寵物需辦理寵物登記?飼主的條件?

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及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寵物登記之寵物。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辦理寵物登記。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 市府分類: 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09-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