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確保獸醫診療機構符合法規規定,提高機構管理標準,減少醫療糾紛發生。
(二)提供飼主攜帶寵物就醫選擇獸醫診療機構參考。
(三)保障動物健康權益,維護飼主信賴與獸醫師專業形象。
二、查核對象
臺中市轄內所有已設立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
三、法規依據
(一)獸醫師法
(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三)臺中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四、查核項目與標準
(一)公開資訊
應懸掛於明顯處之資訊:
1.開業執照、執業執照。
2.診療時間。
3.診療費用標準。
(二)場所與設備
1.醫療服務、住院及手術設施均應為獨立區。
2.診療台、秤重設備、針頭銷毀器(或委外處理廢棄針頭證明)等診療設備應齊全。
3.藥櫃及藥品低溫保存設備應齊全。
4.應有光學顯微鏡、臨床檢驗、放射線或超音波等2種以上檢查設備。
5.有住院設施者,應有急救藥品或設備。
6.有手術設施者,應有手術台、手術器械、麻醉設備或藥品等設備。
(三)醫療紀錄管理
應有病歷保存設備及診療紀錄,記載事項應完整:
1.飼主之姓名及地址。
2.動物種類名稱及體重。
3.各次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及預防、用藥與治療情形。
4.使用管制藥品之品名、藥量及用法。
(四)動物用藥管理
1.若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懸掛許可證於明顯處。
2.不得有偽藥、禁藥或劣藥陳列情形。
五、查核方式
(一)動保處不定期查核。
(二)獸醫診療機構填寫自行檢核表(如附表)主動通知動保處優先查核。
六、查核結果
(一)通過-給予優良標示。
(二)不通過-輔導改善或處罰,改善後給予優良標示。
七、標示方式
(一)核發優良標示貼紙。
(二)於動保處網站動物醫院名冊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