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評鑑依據:依據農業部訂頒「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辦理。
二、 評鑑對象:本市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113年1月1日起領得新證者不辦理評鑑)。
- 評鑑項目:
- 動物飼養情形:食物飲水、飼養設施、環境管理。
- 動物健康狀況:外觀、精神活力、健康狀況與就醫情形。
- 法規文件及動物安置說明:專任人員每日照護表、繁殖及買賣紀錄表、買賣資訊表、繁殖前健康檢查證明、售出時提供予購買者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晶片抽查、退休動物安置說明等。
- 加分事項:張貼動保文宣、疫苗及驅蟲預防、例行性健康檢查、對消費者之保障等。
- 扣分事項:未施打狂犬病疫苗、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紀錄、專任人未在場等。
四、 評鑑結果:共計辦理97場次,評鑑繁殖業者208家、買賣業者49家及寄養業者162家,共計419家。總計優等業者59家、甲等業者122家、乙等業者195家、丙等業者43家;其中2家經連續兩次評鑑結果為丙等,已依規廢止其特定寵物業許可。
業別(總家數) |
優 |
甲 |
乙 |
丙 |
繁殖(208) |
37 |
59 |
77 |
35 |
買賣(49) |
3 |
11 |
31 |
4 |
寄養(162) |
19 |
52 |
87 |
4 |
總計(419) |
59 (14%) |
122 (29%) |
195 (47%) |
43 (10%) |
備註-繁殖業者:經營業務項目含繁殖者、買賣業者:經營業務項目含買賣不含繁殖者、寄養業者:經營業務項目僅寄養者
五、丙等業者主要缺失分析及後續改善狀況:
- 本次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主要缺失為法規文件缺失(包含繁殖及買賣紀錄表、買賣資訊表及繁殖前健康檢查證明缺漏等)、其他違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事項(包含未按季回報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專任人員未在場、未依規辦理寵物登記等)、動物飼養情形不佳及動物健康狀況不佳。
主要缺失 |
件數 |
法規文件缺失 |
37 (29%) |
其他違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事項 |
36 (28%) |
動物飼養情形不佳 |
29 (23%) |
動物健康狀況不佳 |
25 (20%) |
- 經評鑑為丙等之業者需於3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提交改善報告書,倘為動物飼養情形或健康狀況不佳者,本市動保處將派員前往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