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一百十四年臺中市犬貓安心養寵物保險補助試辦計畫。
依據: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動物福利管理計畫。
公告事項:
一、實施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前完成認養或經費用罄為止,收件截止日期為114年12月10日。
二、實施目的:為提升臺中市動物之家(下稱動物之家)犬貓認養機會,提供認養飼主首年寵物保險補助,減輕飼主負擔,提升收容所內動物周轉率及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三、實施對象:認養動物之家不易送養犬隻(20公斤以上大型犬)及2歲齡以上犬貓之飼主。
四、實施方式:
(一)認養人需年滿18歲,且非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所列裁處或禁止飼養名單,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辦理。
(二)認養人填具認養切結書及相關文件,完成寵物登記程序。
(三)認養人需本人向保險公司申辦寵物保險,審核通過並完成投保後,於認養日1個月內(含例假日)持寵物登記證、保險證明、保險繳費收據、認養人本人存摺影本、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稱動保處)寵物保險補助申請表及領據向動保處申請補助(截止受理日期為114年12月10日或經費用4用罄),每隻犬(貓)最高補助額度為3,000元,倘保險費用為3,000元以下則實支實付,以保險繳費收據為憑。
五、注意事項:
(一)於補助之保險期間內,動保處得不定期派員以電話或實地至犬(貓)飼養場所查核,並製作查核紀錄備查,認養人不得藉故規避、妨害或拒絕。如有以下情事者,動保處有權不給予本計畫之補助,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經舉報違反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並查證屬實者。
2.實地稽查發現未符合動物福利或疑有不當飼養者。
(二)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本計畫書相關申請書表,請於動保處網站( http// animal.taichung. 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