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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禽業者應如何觀察家禽健康狀況是否異常?如有疫情如何通報?

一、依畜牧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二、為了即時檢除禽流感病原,養禽場如有以下異常情況,應隨即通報本處採檢:

  1. 平飼飼養者: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率大於或等於4%(1,000隻中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禽隻數皆大於或等於4隻)。
  2. 籠飼飼養者: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率大於或等於2%(1,000隻中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禽隻數大於或等於2隻)。
  3. 禽場家禽飲水量、攝食量或產蛋率下降大於5%。

三、如未依規通報,將處新臺幣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業者遭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6
  • 發布日期: 2024-08-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