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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臺中市孤狗家庭計畫

臺中市政府 公告

主旨: 公告一百十三年臺中市孤狗家庭計畫。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 實施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 實施目的:結合民間力量協助代養本市動物之家收容犬隻,增加犬隻社會化學習機會,以提升代養犬隻認養率及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三、 實施對象:本市動物之家收容犬隻。
四、 實施方式:
(一) 辦理對象:設籍本市具愛心熱忱及有能力協助辦理本業務之民眾,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於本市登記或立案滿一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且有能力協助辦理本業務之動物保護相關團體。
(二) 辦理場所:代養場所條件須可提供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動物照顧管理事項,空間大小需符合規範(詳見網站附件),且經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派員審核評估通過後,始得辦理本計畫。
(三) 辦理方式:由愛心人士或團體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簽訂本計畫委託執行合約書後開始辦理。
(四) 代養方式: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及動物福利方式協助圈養之行為社會化。有能力代養犬隻至少90日以上,所代養之犬隻媒合認養人或代養期滿後,應於10日內主動回報或通知動保處予以載回。
(五)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 經費支付:犬隻社會化代養期間費用每隻新臺幣2,000元/30日計算,最高支付金額以新臺幣6,000元為上限;倘犬隻於代養期間獲得認養或死亡,則依以下情形予以支付:
(一) 代養天數≦30日:支付新臺幣2,000元整。
(二) 代養天數超過30日且≦60日:支付新臺幣4,000元整。
(三) 代養天數超過60日且≦90日:支付新臺幣6,000元整。
(四) 若犬隻因代養期間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致代養犬隻傷疾或死亡,經動保處查證屬實者,除不予支付代養費外,另依相關規定查處。
六、 注意事項:本計畫之犬隻在代養期間為動保處所有,如有以下情事者,動保處有權將犬隻強制載回並終止本計畫之合作:
(一) 經舉報違反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範,並查證屬實者。
(二) 實地稽查發現未符合動物福利或疑有不當飼養者。
(三) 其他經動保處認定之相關事宜。
七、 本計畫書相關申請書表,請於動保處網站(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下載。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7
  • 發布日期: 2023-1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