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草字第11103472931號
附件:
主旨:廢止「辦理本市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辦理本市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以下簡稱本措施)前經本府104年1月5日府授農動草字第10302704762號公告在案。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 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事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廢止之。經例行性防疫訪視、屠宰衛生檢查、動物傳染病被動監測及環境監測等系統,均未發現羊痘感染案例,研判田間無羊痘病毒活動跡象,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全國停止施打羊痘疫苗,爰廢止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