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豬字第11200121211號
附件:
主旨:修正本市「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各項防疫工作」,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2月27日農防字第1111472996A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期撲滅豬瘟,提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事業之永續經營。
二、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區偶蹄類動物(豬、牛、羊、鹿)。
三、實施方法:
(一)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除種豬以外之豬隻,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公告為止。
(二)免疫適期及方法: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種豬應依免疫適期施打豬瘟預防注射,並由執業獸醫師(佐)注射或監督下辦理預防注射,並將免疫及消毒防疫之情形記錄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通報,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並禁止自外移入動物,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另動物應依法撲殺,屍體應施行掩埋、燒毀、化製或其他必要處置,其補償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主動通報動物罹患或疑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者,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外,並可依同條例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六)為調查豬瘟及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中和抗體之力價產生及分布情形,以供執行防疫參考,各畜牧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
(七)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指派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提供協助,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