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動物展演許可」常見Q&A
113.08.26
Q1:什麼叫動物展演?
A1: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所稱「展演」,其定義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Q2:哪些展演動物、管理類型或場所可免申請展演動物許可?
A2:
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 第1項授權頒布之「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公告,摘要說明如下:
- 寵物與飼主或公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所進行非營利性之互動,可免申請展演動物許可。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之畜牧場畜養範圍內,所進行之家畜、家禽展演,可免申請展演動物許可。倘設置獨立動物展演區域,或常態性進行動物展演活動者,仍應依法提出申請。
- 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陸上魚塭內,所進行之水棲經濟動物展演。倘設置獨立動物展演區域,或常態性進行動物展演活動者,仍應依法提出申請。
- 住宿或餐飲營業場所內,所進行之動物展演。倘設置獨立動物展演區域,或常態性進行動物展演活動者,仍應依法提出申請。
- 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魚類、兩棲類或龜鱉目中生活史與水域環境高度相關等水棲動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水池,或總容積三十立方公尺以下水族缸,所進行之展演。
Q3: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的資格為何?
A3:
- 申請資格僅限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臺中市指定資格為: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依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且其動物展演場所在臺中市轄內)。惟倘申請人或其僱用之相關人員曾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或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1 隻以上)動物死亡情節重大,經有罪判決確定,則不具申請展演動物許可證之資格。
Q4:休閒農場場內的動物都屬於展演動物嗎?
A4:
休閒農場如果有以展示、餵養、觸摸、騎乘動物等為號召,對外進行攬客、收費等營利行為,即屬於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須納入管理之動物展演行為,應經申請許可。倘僅為場內固定或具隔離之區域飼養,未以前開展示或互動對外進行攬
客、收費等營利行為,則非屬須納管之展演動物。
Q5:申請動物展演許可須檢附動物來源證明嗎?
A5:
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6條,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者須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展演動物來源(如:場內繁殖、國內合法管道購買、合法輸入或領養等)。
Q6:場內有部分動物為自養生產、部分為與遊客互動,申請動物展演許可時,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A6:
- 部分動物規劃為展演動物,部分動物規劃為非展演動物,業者應視自身需求妥善思考規劃。
- 場域的區隔亦應以社會一般認知及經驗法則足可判斷二者利用目的差別為原則,動物欲以經濟利用(農特產販售、場內餐飲食用或單純自養自用)而非展演者,業者做好場內之空間區隔,避免該動物與客人於場內進行營利性展示、互動,即可排除該區域為展演場所,免經許可。
- 以部分場內飼養動物與遊客進行互動者,建議做好該互動區域之規劃,並以該區域作為展演場所提出申請。
Q7:是否能提供動物展演許可營運計畫書填寫範例或相關較詳細說明之範本?
A7:
農業部已制定「營運計畫書範本」,請至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s://animal.coa.gov.tw/)下載取用,路徑為「動物保護資訊網/我想了解專區/法令天地/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動物展演營運計畫書-範本」。
Q8:展演動物如有運送移動需求,只要持有動物運送人員證照,就可以運送動物嗎?
A8:
- 依動物保護法、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2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
- 前述公告之動物種類計有:
- 屬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且經公告為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
- 經濟動物:豬、牛、羊、雞、鴨、鵝及火雞。
-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 另運送豬、牛、羊、雞、鴨、鵝及火雞等特定種類經濟動物,應符合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詳見該辦法所附「特定種類經濟動物之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