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因於周姓房客於108年3月間因搬家遺棄18頭犬隻於租屋處,長時間未提供充足食物及乾淨飲水,使犬隻飢餓受困,甚至自相殘殺求生存,飼主聲稱犬隻因傳染病死亡,且有回租屋處整理,然據當時現場照片顯示,飼主的辯詞未被法官採信,並經臺中地方法院109年4月30日依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飼主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另動保處依動保法第33-1條列入飼養黑名單。
對動物來說飼主是生命的全部,而飼主的行動和決定會影響到動物的命運,因此飼養動物前務必三思而後行,不隨便衝動飼養,飼養後要終養不棄養。如飼主因故無法繼續照顧寵物,應循正規管道妥善安置,切勿任意遺棄寵物。並再次呼籲房東或房仲人員如知悉租屋處有棄養動物情事,請向動保處通報,始得及時救援危難中動物,避免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