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急難動物救援標準作業程序
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七條執行本市急難動物救援業務,且為維護公共安全、尊重動物生命及增進動物福祉,特制訂本市急難動物救援標準作業程序。
二、本處執行本市轄內急難動物救援業務,均依本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救援對象以受傷、車禍、虛弱、病重等情形或受困於水溝、溪床、高處等無法自行脫困離開之遊蕩犬、貓為主。
三、本處受理民眾通報動物救援案件,其受理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民眾可撥打本處動物救援電話(04-23850949)(平日八點至十七點受理)或1999臺中市民一碼通(二十四小時受理),通報動物受傷或受困案件。通報人應具名,並配合確認通報事項。
(二)記載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事發地點、動物種別、特徵、受傷或受困情況等資訊。
(三)受理後由本處人員登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流浪犬急難救助單」或1999人員登錄於「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並聯絡本處救援人員或本處委託辦理本市遊蕩動物及未受困危難動物救援收容管理之動物醫院、動保團體或動保人士(以下簡稱委辦人員)前往救援。
四、本處執行急難動物救援作業流程如下:
(一)救援人員或委辦人員應配戴識別證並穿戴制服(或本處製發之反光背心),供民眾辨識,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進行急難動物人道救援作業。
(二)依據通報情況,救援人員或委辦人員準備所需救援設備(長梯、繩索等)及捕捉設備(捕犬網、誘捕籠等),前往事發地點救援。
(三)必要時將動物鎮靜麻醉,避免動物因緊張、疼痛而躁動再次受傷,保護動物及現場人員安全。
(四)倘現場因特殊情況(高樓、水流湍急、私領域無法進入等)無法立即救援,應向通報人說明原由,並即時回報本處,由本處再行聯繫相關單位協助救援。
五、本處執行急難動物救援後,後續記錄及醫療處理如下:
(一)動物救援後應送至本處委託之動物醫院或送回本市動物之家,進行收容及緊急醫療處置。送回動物之家後由工作人員點交處理並填報動物點交清單,拍照及掃描晶片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特徵,將相關資訊公告於本處處網站。倘動物於救援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另行處理。
(二)於動物之家收容期間,依據「臺中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辦理,由獸醫師進行健康評估及醫療。
(三)執行救援案件後,車輛、救援設備及捕捉設備等應消毒處理,俾利傳染病防治及控管。
六、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