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9.16府授法規字第1080216848號令訂定 第一條 標準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申請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