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105.05.24 府授法規字第1050105750號 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領回時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