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103.10.01府授法規字第1030194953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
第四條 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費用,每隻每次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第五條 疑患或可能感染狂犬病有主之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之隔離留置費用,每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並依實際隔離留置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