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寵物屍體火化及遺灰處理收費標準
103.10.06府授法規字第1030194984號 令訂定
108.11.15府授法規字第1080272474號 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設籍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申請寵物屍體火化,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寵物屍體未滿五公斤者,每隻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寵物屍體五公斤以上者,每隻每公斤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不足一公斤者以ㄧ公斤計算。
前項寵物屍體火化每隻不得逾五十公斤。
非設籍於本市之民眾申請第一項寵物屍體火化者,依第一項費用之二倍金額收取。
寵物已依動物保護法辦理登記者,第一項及前項費用得減半收取。
第四條 寵物屍體遺灰樹葬、灑葬或土葬,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申請人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人非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