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102.06.17 府授法規字第1020106945號 令 發佈
106.04.07 府授法規字第1060070788號 令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接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
第四條 動保處為辦理本辦法之獎勵,應成立評鑑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之審議。
二、評鑑事項之執行。
三、其他與評鑑有關事項。
第五條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動保處遴聘動物保護、防疫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
第六條 本評鑑小組委員有應迴避情事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七條 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占五十五分。
(一) 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 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 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五分。
二、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占三十五分。
(一) 人力配置:十分。
(二) 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 設備配置:十分。
三、評鑑小組綜合考評占十分。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應由動保處於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列等如下:
一、優等:總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動保處公告之。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甲等:發給獎牌一面。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動保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