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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1378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070679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為主管機關,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中央政府之補助款。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升動物福利業務之費用支出。
二、增加動物認領養率業務之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所需行政費用支出。
四、其他有關動物福利之費用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存儲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2-07-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