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營犬貓之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皆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2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