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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何種項目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未申請許可經營者會受到何種處罰?

凡經營犬貓之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皆須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2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21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