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宰殺犬貓,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 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3)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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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是否受罰?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5-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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