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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3)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2)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3)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違反前項規定飼養寵物或認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沒入其寵物或動物。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5-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