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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買、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5-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