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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動物用藥品應注意哪些規定?

1.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
2.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
3. 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4. 違反上述規定者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0-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