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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動物出入公共場所的規定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違反者經勸導拒不改善,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經勸導拒不改善,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09-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