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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未辦理登記是否受罰?

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4個月之內辦理寵物登記。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09-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