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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對於其管領動物之責任?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  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飼主違反前述對其管領動物之責任是否受罰?
(1)飼主因違反對於其管領動物之責任,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2)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飼主因違反對於其管領動物之責任,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4)飼主違反對於其管領動物之責任,不得飼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收容之動物。
(5)棄養動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6)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09-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