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業務,聘有專任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者。2、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其自製產品零售業務者。3、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者。4、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並以其會員或社員為零售對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