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家中的狗不擬繼續飼養,可以交給動物之家嗎?

(一)設籍為本市之市民,寵物登記之飼主自行攜帶犬貓及相關證件親自本市動物之家(南屯園區:南屯區中台路601號 04-23850949;后里園區:后里區堤防路370號 04-25588024)(后里園區因改建中,暫不開放)(除國定假日外,每週一至週六上午10:00至12:00、下午13:30至16:00)辦理,倘若不克前往委託他人辦理時,需先填具非本人辦理之委託書並取得飼主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出示證件後確認為設籍於臺中市。
(三)進行犬貓全身晶片掃瞄,若有晶片則核對寵物登記資料是否為該犬貓飼主,非飼主本人辦理,仍需依上述填具非本人辦理之委託書,始得受理。
(四)若無晶片植入,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立即為該動物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並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收取晶片費用新臺幣300元及寵物登記費用新臺幣100元 (已絕育者免收寵物登記費用),拒絕植入晶片者得開立勸導單並限期改善。
(五) 飼主應檢具該動物相關資料 (年齡、性別、毛色特徵、品種和病史等) 及三個月內全身照片,於本市動物收容所填寫申請表格,進行媒合公告申請,並交由收容所工作人員協助刊載於本處寵物送領養平台至少60日。
(六) 待媒合資訊刊載60日後,若未尋得欲認養之新飼主,始得由原飼主帶至收容所辦理不擬續養手續,並填具飼主不擬續養送交聲明書,由收容所進行後續推廣認養事宜。
(七)進行犬貓收容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09-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