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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市「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各項防疫工作」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豬字第1080010834號
附件:
主旨:修正本市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各項防疫工作,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期撲滅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提昇畜牧生產效率,確保畜牧事業之永續經營。
二、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區偶蹄類動物(豬、牛、羊、鹿)。
三、實施方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使用疫苗注射為止。
(二)執行期間各養畜戶應依據「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規定,落實各項消毒及相關自衛防疫措施。
(三)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至少2次豬瘟疫苗注射,且仔豬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免疫計畫,其免疫計畫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之說明書及執業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1)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齡及第9週齡時各施打注射1劑豬瘟疫苗。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約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施打注射1劑豬瘟疫苗。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對其所飼養之豬隻依上述之免疫時機,請執業獸醫師(佐)注射或監督下注射豬瘟疫苗,並詳實記錄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記錄簿」且需經執業獸醫師(佐)簽章,並於每月5日前自行或由執業獸醫師(佐)將上月豬瘟免疫情形彙報當地區公所;區公所應於每月10日前彙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五)豬隻接受公務獸醫執行豬瘟疫苗注射時,畜主應繳納注射工本費每劑量(頭)新臺幣7元整。
(六)偶蹄類動物於上市或屠宰時,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動物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通報,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未主動通報疫情者除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外,並可依同條例第4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八)動物罹患或疑患豬瘟、口蹄疫及其他法定動物傳染病,依法應撲殺,動物屍體應施行掩埋、燒毀、化製或其他必要處置,其補償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如經查證未依規定注射疫苗而致發生豬瘟疫情者,除依規辦理撲殺及處罰外,將不予補償。
(九)為調查豬瘟等法定傳染病疫苗預防注射後中和抗體之力價分布,以供執行防疫參考,各畜牧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
(十)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指派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提供協助,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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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7
  • 發布日期: 2019-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