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醫藥防疫 > 寵物長期醫療照護機構認證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寵物長期醫療照護機構認證簡章

標準作業流程圖
標準作業流程圖

一、目的:
             因應寵物平均餘命增長,老年寵物日益增加,使寵物長期醫療照護需求增多,本市藉由整合寵物長期醫療照護機構認證,協助飼主提供長期傷殘、罹患慢性疾病或高齡動物妥善照護,以符合世界動物保護趨勢及現今社會愛護動物的文化,進而逐漸降低民眾棄養行為,落實本市友善動物精神。
二、招募對象:本市獸醫診療機構
三、認證方式:
    (一) 填具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申請:
      1.申請書。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3.本市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1份。
      4.機構之寵物長期醫療照護區配置平面圖1份。
      5.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獸醫師執業執照影本及上課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二)動保處受理申請,經書面審核後至現場進行會勘,審核通過後發放認證書。
    (三)認證書之有效期間為3年,有效期間屆滿6個月前,機構得向動保處申請展延3年1次。
四、機構人員配置:
    (一)應置負責人及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
    (二)負責人應為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須為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之執業獸醫師(佐),且應有3年內6小時動物醫療照護相關課程上課證明(由動保處認定),負責人得兼任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
    (三)機構應視收容動物數量,每10隻動物置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至少1人;動物未滿10隻者,以10隻計。
五、機構之寵物長期醫療照護區設置:
    (一) 應為獨立區,犬與貓應有適當區隔。
    (二) 應具通風及適當照明設備。
    (三) 應具常備急救藥品及急救設備。
六、機構規範:
    (一)機構應將認證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
    (二)機構應詳實記載動物基本資料及每日病歷紀錄(診療紀錄及檢驗紀錄),並保存至少5年。
    (三)機構應配合動保處相關檢查,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四)機構違反前述規範、獸醫師法、動物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動保處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撤銷認證,經撤銷認證者,應繳回認證書;停止經營者,亦同。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03
  • 發布日期: 2023-07-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3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