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人員配置:
1.應置負責人及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
2.負責人應為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須為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之執業獸醫師(佐),且應有3年內6小時動物醫療照護相關課程上課證明(由動保處認定),負責人得兼任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
3.機構應視收容動物數量,每10隻動物置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至少1人;動物未滿10隻者,以10隻計。
機構之寵物長期醫療照護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獨立區,犬與貓應有適當區隔。
2.應具通風及適當照明設備。
3.應具常備急救藥品及急救設備。
認證方式:
1.申請機構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向動保處提出申請:
(1)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本市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3)機構之寵物長期醫療照護區配置平面圖。
(4)專責長期醫療照護人員獸醫師執業執照影本及上課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2.動保處受理申請,經書面審核後至現場進行會勘,審核通過後發放認證書,機構應將認證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
承辦單位:動物藥品管理組
承辦人:楊技士
電話:04-238694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