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誘捕籠借用管理辦法
106年7月13日府授法規字第1060148723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源頭控制流浪犬、貓族群數量,並規範誘捕籠借用目的、資格及流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第三條 借用人限戶籍設於臺中市之市民。但曾有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者,得不予借用。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動保處申請借用誘捕籠:
一、為救援緊急危難之犬、貓。
二、為流浪犬、貓之絕育目的。
第五條 借用人因前條規定以外之事由,得經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之里長向動保處申請借用誘捕貓籠。
第六條 借用人應填具誘捕籠借用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七條 每一借用人限借用一具,借用時間以一週為限,經動保處同意後得展延一次,展延期以一週為限。
第八條 借用人借用誘捕籠不須付費,但需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第九條 借用人使用誘捕籠捕獲之犬、貓應依動物保護法妥善照顧,並立即通知或送交動保處。
借用人如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事,動保處得逕行收回誘捕籠,並依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