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4個月之內辦理寵物登記。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