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收字第11501317671號
附件:
主旨: 公告「臺中市一百十五年度危難動物醫療管理委託事項」。
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提供本市危難動物醫療服務,提升動物福利,強化動物保護機能。
三、實施對象:於本市轄內立即危害到動物生命、健康安全及受傷之遊蕩動物,包括犬、貓、鴿子、麝香豬及其他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動保處)指派案件。
四、實施方式:本市1999話務中心、1959動物保護專線及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後,立即通知本市動物救援承攬廠商,前往通報案件現場進行動物救援,並將動物送至委託之動物醫院給予必要性之緊急醫療或送至暫時性收容處所安置。
五、經費支付:本市受委託動物醫院於動物收容期間費用每隻以支付新臺幣3,600元為上限,相關費用支付原則如下:
(一) 飼料費每隻每日新臺幣100元、住院費每隻每日新臺幣300元,飼料費及住院費以收容當天起至次日計為1日,以此類推;收容當日帶回計為半日。若情況特殊者,得於總經費新臺幣3,600元酌予支付實際飼料、住院天數。
(二) 醫療費:
1、醫療費用每隻支付上限為新臺幣2,000元。
2、其他動物(如鴿子等)醫療費用支付上限為新臺幣500元。
3、夜間醫療(夜間定義為下午10時至隔日上午8時,以動物抵達動物醫院時間為基準),每件支付夜間急診掛號費新臺幣500元及夜間照護加給新臺幣500元。
4、經獸醫師專業評估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採緊急人道處理醫療方式,每隻支付新臺幣400元。
5、相關醫療費用,由動保處成立之經費審議小組按月審議後支付。
六、屍體處理:動物收容期間或動物送交時已自然死亡,屍體點交後由動保處運回。
七、受委託動物醫院應依據「臺中市115年度危難動物醫療管理委託事項作業說明」辦理,如於實施期間新加入委託動物醫院,應向動保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完成簽約手續後,公布於動保處網站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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