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業務公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5年臺中市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高齡動物收容處所改善計畫

主旨:公告「一百十五年臺中市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高齡動物收容處所改善計畫」。

依據: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1115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計畫目的:為因應寵物高齡化趨勢,輔導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相關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改善既有收容處所或給予高齡動物必要之臨時安置措施,持續提升本市動物福利及高齡動物照護品質。

補助對象:依法設立於本市登記或立案滿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民間團體。

補助額度:本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20萬元整,各團體接受補助以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惟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得視各團體執行情況召開檢討會議,酌予調整。

五、申請方式:

     (一)符合資格之團體擬具計畫書向動保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5331日下午5時止,郵寄辦理者依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經審查通過後由動保處通知團體,團體完成合約書簽定後始得辦理本計畫;需補正資料者,動保處得限期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視同放棄。

計畫內容:

     (一)團體應於本計畫合約書簽訂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用品購置。

     (二)本計畫補助購置之用品範圍如下:

1飼料或罐頭。

2、收容用品(可包括一般市場販售或自行委製,材質不拘)

3、運輸用品(可包括一般市場販售或自行委製,材質不拘)

4、美容用品。

5、動物福利用品:如環境清潔用品、除蚤用品、可提升飼養環境多樣性及飼養照護所需用品等,其他類型用品由團體另以紙本敘明使用需求及改善目標,並經動保處同意者。

    (三)團體辦理本計畫,應以照片紀錄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用品,照片內應明確揭示拍攝日期、本計畫名稱及動保處補助等字樣,以供查驗及審核。

    (四)團體應於本計畫辦理期間完成購置補助範圍之全數用品,並於30日內彙整核銷文件送至動保處辦理核銷及撥款,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則視同放棄。

    (五)團體若有資料缺漏需補件者,請於動保處通知期限內補正,經補正仍未能改正或逾期未補正逕予退件不予受理。

七、督導查核:

    (一)動保處將不定期派員以電話或實地查核,並作成訪視紀錄,團體需配合不得藉故規避、妨害或拒絕。

    (二)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動保處得解除契約,並依規收回已撥付款項:

1、未依動保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2、執行本計畫期間違反動物保護法。

3、本計畫內容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4、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八、本補助相關申請書表,請至動保處網站(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下載。

九、若有未盡事宜,逕依本府相關法規辦理。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09
  • 發布日期: 2026-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53